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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選舉辦法

台灣觸媒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民國111年4月15日第四屆第11次理事第12次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通訊選舉之選票,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之選舉票格式(內政部公佈之附式三)製作。選舉票將依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推薦之候選人順位印製,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未在推薦名單之其他候選人。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學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依理事會最新審定之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於預定開票日20日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票納入內套後密封,以掛號寄還,掛號之信封需署名(以掌握完成投票人員),但密封選票之內套信封不署名。密封之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或未依規定於外信封簽名、或含選票之內信封簽名者,視為廢票。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會員大會或以理事會議(可視訊會議)行之,並由會議主席指定或理事推舉監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等若干人。另監事會得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現場宣布及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於第五屆理監事選舉開始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