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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选举办法

台湾触媒学会理监事通讯选举办法
民国111年4月15日第四届第11次理事第12次监事会议修订通过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据本会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理监事之通讯选举合并办理。


第 三 条 通讯选举之选票,依「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规定之选举票格式(内政部公布之附式三)制作。选举票将依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推荐之候选人顺位印制,由选举人圈选,并预留空白格位,由选举人填写未在推荐名单之其他候选人。

第 四 条 本通讯选举票,应载明本学会名称,选举届次、选举职位名称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会负责印制,并加盖本会图记及由监事会推派之监事印章后生效。


第 五 条 本通讯选举票应依理事会最新审定之会员(会员代表)名册,于预定开票日20日前以挂号分别寄达选举人,不得遗漏,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其无法送达者,应于开票时提出报告,并列入会议纪录。


第 六 条 本通讯选举票应用双重封套,寄由选举人拆去外套,并将经圈写之选票纳入内套后密封,以挂号寄还,挂号之信封需署名(以掌握完成投票人员),但密封选票之内套信封不署名。密封之选举票经寄回后,应即投入票匦,于开票时当场拆封。如于投票截止后寄回(以邮戳为凭)、在宣布选举结果后寄回者、或未依规定于外信封签名、或含选票之内信封签名者,视为废票。


第 七 条 本通讯选举采无记名连记法,理事之圈选不得超过十五人,监事之圈选不得超过三人。


第 八 条 本通讯选举之开票,应在会员大会或以理事会议(可视讯会议)行之,并由会议主席指定或理事推举监票员、唱票员及计票员等若干人。另监事会得派员监督。开票结果,应由主席现场宣布及公告,并以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代表)。


第 九 条 本通讯选举办法经理监事会议通过后,于第五届理监事选举开始实施,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