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章程
台湾触媒学会章程
章程草案:民国99年06月01日经第一次发起人会议讨论通过
章程修正纪录:民国99年06月24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民国112年06月29日经第五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届会员大会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本会名称为「台湾触媒学会」,英文名称为 ”Catalysis Society of Taiwan” (以下简称本会)。 |
第二条 |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 本会之宗旨在于促进国内、外从事触媒相关研究及应用人员间之交流,提昇触媒相关领域之研究水准及产业技术,以缔造永续发展之优质环境。 |
第三条 |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
第四条 |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依法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
第五条 |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促进国内、外从事触媒相关产、官、学、研界人员之交流与合作。 二、代表台湾联系或参与上述相关领域之国际组织与活动。 三、办理国内及国际学术演讲会、研讨会及研习会。 四、发行杂志及刊物。 五、推广学术研究及应用技术开发。 六、办理各项奖励与补助。 七、办理其它触媒相关事项。 |
第六条 |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教育部。本会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
第二章 会员 |
|
第七条 |
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年满二十岁,且认同本会宗旨者,得申请成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并缴纳费会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行使会员权力;连续两年未缴交会费者,视同自动退会。 本会会员分为下列几种: 一、学生会员: 凡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院校相关科系在学学生,向本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得为学生会员。 二、普通会员: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向本会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皆得为普通会员。 (一) 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院校相关科系毕业,并从事触媒相关工作者。 (二) 学生会员毕业后,得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三) 社会人士经普通会员三位(含)以上推荐者。 三、永久会员: 凡具有普通会员之资格,并一次缴足永久会费者。 四、团体会员: |
第八条 |
荣誉会员: 凡国内外人士具下列资格之一,由理事长或五名以上会员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后,得聘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得免缴入会费及常年会费。 一、对触媒相关领域之学术或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 二、对本会会务有特殊贡献者。 |
第九条 |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不具中华国民国籍之荣誉会员无前项权利。学生会员则无被选举权。 |
第十条 |
会员(会员代表)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会员未缴纳年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两年未缴会费者,将视同自动丧失其会员资格。 |
第十一条 |
会员(会员代表)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情事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
第十二条 |
会员(会员代表)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
第十三条 |
会员(会员代表)若欲退会,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
|
第十四条 |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与理监事同,其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
第十五条 |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四、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五、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
第十六条 |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三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得票顺序递补之。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及监事之选举,除召开会员大会时,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行之外,必要时得由理事会成立选举委员会报主管机关,以通讯选举办法代之,但不得连续办理。 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
第十七条 |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各类会员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用及解聘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
第十八条 |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常务理事中互推一人为理事长,一人为副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襄理会务。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指定副理事长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
第十九条 |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
第二十条 |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
第二十一条 |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及常务监事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
第二十二条 |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三条 |
本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工作人员若干人。秘书长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秘书长需为本会会员。 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理、监事担任,其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
第二十四条 |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
第二十五条 |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当届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会 议 |
|
第二十六条 |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理事长因故未能主持会议时,由出席常务理事推举一人担任主席。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
第二十七条 |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
第二十八条 |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需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才得以议决。 |
第二十九条 |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分别由理事长及常务监事召集并担任主席,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理事长及常务监事因故未能主持会议时,分别由出席常务理事及监事中推举一人担任主席。 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条 |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讬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
|
第三十一条 |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入会费: 普通会员新台币陆佰元,学生会员新台币贰佰元,团体会员新台币壹仟元,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 常年会费: 普通会员新台币陆佰元,学生会员新台币贰佰元,永久会员会费:新台币陆仟元,团体会员依营业额分级缴纳常年会费: 三、事业费。 四、各类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学术会议及研习会活动注册费及结馀款项。 八、其他收入。 |
第三十二条 |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 |
第三十三条 |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
第三十四条 |
本会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五条 |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
第三十六条 |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
第三十七条 |
本章程经本会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经内政部 |